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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實施對象(以下稱受評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2 條
本辦法之實施對象(以下稱受評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