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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8 條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
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改期測驗者,
其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研習人員得於事由
發生後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改期測驗。因事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
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改
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第一階段法律實務課程考試及擬判測驗有成績不及格,合計未達測驗科目
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因改期測
驗而成績不及格者亦同。
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以下簡稱學習機關)隨時考核研
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
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總成績考核表、指導檢察官成績考核表及兼
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司法業務學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
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審議小組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
司法業務學習期間,於期限屆滿後,重新評定,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司法業
務學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由司法官學院陳報本部,由本部依研習
成績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派職。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修正
第 8 條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
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改期測驗者,
其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改期測驗以一次為限。因事假缺考而改期
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
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第一階段法律實務課程考試及擬判測驗有成績不及格,合計未達測驗科目
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因改期測
驗而成績不及格者亦同。
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以下簡稱學習機關)隨時考核研
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
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總成績考核表、指導檢察官成績考核表及兼
任導師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但司法業務學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
規定或其他不當之情事,研習審議小組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
司法業務學習期間,於期限屆滿後,重新評定,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司法業
務學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之規定,於口試準用之。
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由司法官學院陳報本部,由本部依研習
成績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派職。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8 條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
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改期測驗者,
其成績以改期測驗之成績計算,因事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成績逾六十
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改期測驗者,其
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九十計算。
第一階段測驗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而未逾測驗科目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
,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
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以下簡稱學習機關)隨時考核研
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
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總成績考核表、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
習指導檢察官成績考核表及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兼任導師成績考
核表評定成績。但司法業務學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或其他不
當之情事,研習審議小組得逕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司法業務學習
期間,於期限屆滿後,重新評定,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之規定,於口試準用之。
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由司法官學院陳報本部,由本部依研習
成績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派職。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8 條
研習總成績及各階段成績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第一、二、
三階段各占總成績之比例,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十。
因娩假、流產假及不可歸責於研習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到考而補考者,其成
績以補考成績計算,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
八十計算,餘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
百分之九十計算。
第一階段測驗科目有成績不及格而未逾測驗科目三分之一者,得補考一次
,補考成績逾六十分者,以六十分計。
司法業務學習成績由司法業務學習機關(以下簡稱學習機關)隨時考核研
習人員之專業能力、學習態度、出勤勤惰、品德修為及禮儀應對,並填具
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總成績考核表、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
習指導檢察官成績考核表及本部遴選檢察官司法業務學習兼任導師成績考
核表評定成績。但司法業務學習成績之評定,如有違反研習規定或其他不
當之情事,研習審議小組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學習機關重新評定。該機關
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依退還意旨重評,未依限評定者,研習審議小組得逕
予審定成績及格,或准予延長司法業務學習期間,於期限屆滿後,重新評
定,延長期間不得逾原司法業務學習期間,並以一次為限。
第二項之規定,於口試準用之。
研習期滿成績及格者,經研習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始完成研習程序,由
本部依研習成績提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派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