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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6 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
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6 條
司法官學院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
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6 條
法訓所於研習期間,得考核研習人員表現辦理獎懲。
前項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罰分書面警告、申誡、記過、記
大過。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所受獎懲,應於研習期滿時加減其品德學識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