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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5 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5 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法訓所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