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5 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5 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司法官學院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5 條
研習所需經費,由法訓所及學習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