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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第 13 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
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研習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第二十二級俸
點者,研習期間仍准支原銓敘審定之俸點。
研習人員司法業務學習期間,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學習機
關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
一報支。費用由各學習機關負擔。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3 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
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研習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第二十二級俸
點者,研習期間仍准支原銓敘審定之俸點。
研習人員司法業務學習期間,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學習機
關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
一報支。費用由各學習機關負擔。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研習者
,適用修正前第一項規定。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3 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
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
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保險。
研習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第二十二級俸
點者,研習期間仍准支原銓敘審定之俸點。
研習人員司法業務學習期間,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學習機
關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
一報支。費用由各學習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