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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候補、試署檢察官尚未完成服務成績審查者,適用廢止前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服務成績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