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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十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十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