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分署各單位如因公務需要,有調閱監視系統影像之必要者,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如附件 1 ),敘明事由及用途,經單位主管核章,知會政風室以評估需求單位 必要性,並經首長核可後,由管理單位人員協助查看,視情節向申請 單位說明查看結果,以維護不特定第三人之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