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7 20:4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政風室,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
    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