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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9 03: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8 條
開會時,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外,出席人員對涉及本
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其不自行迴避者,得由其他出席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前項人員不計入應迴避之議決事項決議時之出席人數。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第 8 條
開會時,除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所列事項外,出席人員對涉及本
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之事項,應自行迴避。其不自行迴避者,得由其他出席人員申請其迴避,
或由主席依職權命其迴避。
前項人員不計入應迴避之議決事項決議時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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