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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5 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
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檢察
官受託代理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
數三分之一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第 5 條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
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檢察
官受託代理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
數三分之一者,以抽籤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