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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3 條
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
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文書科辦理。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第 13 條
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
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
署文書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