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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 12 條
檢察官會議之出列席人員及幕僚人員就會議中涉及檢察官個人能力、操守
、職務評定及行政監督處分具體個案之內容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
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第 12 條
檢察官會議之出列席人員及幕僚人員就會議中涉及檢察官個人能力、操守
、職務評定及行政監督處分具體個案之內容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
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