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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 2 條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
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
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第 2 條
實任檢察官(以下簡稱申請人)為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以取得律師
考試及格資格,應依本辦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
本辦法所稱服務機關,指申請人申請時之服務機關。但已退休或離職者,
指退休或離職時之服務機關。
服務紀錄良好證明申請書及證明書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