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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