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9
九、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以配住通知單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 檢具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 後送宿舍管理單位,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受配人住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