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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8
八、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條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
    附件一),併附申配職務宿舍評分表(如附件二)送總務科審核轉陳
    ,並需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考績(成)通知單影本,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即隨居任所)之財產證明(請自行至國稅局申請)。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8
八、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條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
    附件一),併附申配職務宿舍評分表(如附件二)送總務科審核轉陳
    ,並需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考績(成)通知單影本,本人、配偶
    及未成年子女(即隨居任所)之財產證明(請自行至國稅局申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8
八、本所職員,凡合於第五條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
    附件一),併附申配職務宿舍評分表(如附件二)送總務科審核轉陳
    ,並需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考績(成)通知單影本,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隨居任所)之財產證明(請自行至國稅
    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