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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本所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
      服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獲政府機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
(四)派赴國外進修、工作攜眷同往者。
(五)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
(六)宿舍借用人休職、調職、退休、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者。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6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得再向本所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
      服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獲政府機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或房屋及基地者。
(四)派赴國外進修、工作攜眷同往者。
(五)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事業機構服務者。
(六)宿舍借用人休職、調職、退休、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