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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4
四、本所職務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收費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
    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會同
    辦理。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4
四、本所職務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收費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
    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會同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