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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8
十八、借用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售)宿舍,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將該宿 舍收回,另依規定議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8
十八、借用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售)宿舍,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將該宿 舍收回,另依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