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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宿舍借用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6
十六、宿舍借用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
      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
      應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