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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5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5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