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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5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5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