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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者,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
      契約。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借用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家具、衣物,而未在宿舍
      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三個月以上
      者,或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者,即應終止借用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