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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依據「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11
十一、依據「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