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為避免藥品來源有違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之規定,收容人疾 病之治療藥物,以由所內醫師或合作健保醫師開立處方供給為原則。 除慢性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入所(監)三個月內申請送入外,餘 入所(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監)逾二週後即不得申請送入 。
六、收容人疾病之治療藥物,為避免藥品來源有違反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 險法相關規定之虞,以由所內醫師或合作健保醫師開立處方供給為原 則。除慢性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入所(監)三個月內申請送入外 ,餘入所(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所(監)逾二週後即不得申請 送入。
六、收容人疾病之治療藥物,以由所方依醫師開立處方供給為原則,如有 特殊疾病或考量治療之延續性,得由家屬送入自備藥品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