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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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職務宿舍宿舍管理費收費要點 4
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達三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 補繳者,本監得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追繳其所積欠之 費用。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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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宿舍管理費達三個月以上,經催繳而未於期限內 補繳者,本監得立即終止宿舍借用契約,收回宿舍並追繳其所積欠之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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