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1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