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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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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