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2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3
三. 非本所人員進入閱覽室,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
    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