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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8
八、委託加工工場因缺料停工、施行教化及運動等正當理由停止作業者,
    於計算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時,該時段應予扣除。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8
八、委託加工工場因缺料停工、施行教化及運動等正當理由停止作業者,
    於計算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時,該時段應予扣除。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8
八、委託加工工場因缺料停工、實施教化課程及運動等正當理由停止作業
    ,於計算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時,其時間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