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前點第一項所稱每月作業績效標準,應由作業科會同戒護科,於年度 開始時,參酌委託加工契約簽訂之收容人作業收入、作業速率及市場 現況等因素訂定之,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年度內遇有特殊 原因致需調整績效標準時,亦同。
五、前點第一項所稱每月作業績效標準,應由作業科會同戒護科,於年度 開始時,參酌委託加工契約簽訂之收容人基本工資、作業速率及市場 現況等因素訂定之,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年度內遇有特殊 原因致需調整績效標準時,亦同。
五、前點第一項所稱每月作業績效標準,應由本所作業科會同戒護科人員 ,於年度開始時,參酌委託加工契約簽訂之收容人基本工資、作業速 率及市場現況等因素,加以訂定,並於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年 度內遇特殊原因致需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