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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4
四、委託加工工場每月評比所得分數,係以所定各該工場每月作業績效標
    準為依據並視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績效標準之程度計算之;年度
    總結評比分數為每月評比分數之總和。
    自營作業工場年度總結評比,係以當年度該單位作業總金額較上年度
    成長比率為評比依據。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4
四、委託加工工場每月評比所得分數,係以所定各該工場每月作業績效標
    準為依據,並視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績效標準之程度計算之;年
    度總結評比分數為每月評比分數之總和。
    自營作業工場年度總結評比,係以當年度該單位作業總金額較上年度
    成長比率為評比依據。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4
四、委託加工工場每月評比所得分數,係以本所訂定各該工場每月作業績
    效標準為依據,並視每人每日平均作業金額達績效標準之程度計算之
    ;其年度總結評比分數為每月評比分數之總和。
    自營作業工場年度總結評比係以當年度該單位作業總金額較上年度成
    長比率為評比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