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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2
二、依本要點應辦理作業績效評比之單位為委託加工工場及自營作業工場
    。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2
二、依本要點應辦理作業績效評比之單位為委託加工工場及自營作業工場
    。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2
二、本所應辦理作業績效評比之單位為委託加工工場及自營作業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