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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作業績效評比及獎勵要點 10
十、委託加工工場每月達作業績效標準者,得由作業經管人員提報績優收
    容人五人;每月超出作業績效標準百分之十以上者,得增列提報績優
    收容人二人;負責作業材料檢驗、搬運之複驗站,得每月提報表現傑
    出之收容人五人;自營作業工場每月得提報績優收容人二人,以上收
    容人每人核給增加接見一次之獎勵。
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10
十、委託加工工場每月達作業績效標準者,得由作業經管人員提報績優收
    容人五人;每月超出作業績效標準百分之十以上者,得增列提報績優
    收容人二人;負責作業材料檢驗、搬運之複驗站,得每月提報表現傑
    出之收容人五人;自營作業工場每月得提報績優收容人二人,以上收
    容人每人核給增加接見一次之獎勵。
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訂定
10
十、委託加工工場每月達作業績效標準者,得由作業管理人員提報績優收
    容人五人,每人核給增加接見一次之獎勵。自營作業工場每月得由作
    業管理人員提報績優收容人二人,每人核給增加接見一次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