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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7
七、本監職務宿舍優先配住符合第四點資格之單位主管、初任公職之單身
    同仁及因職務輪調至本監服務者。
    本監單房間職務宿舍扣除預留數額備供符合優先配住資格者使用後,
    仍有閒置之單房間職務宿舍時,得分配其他符合資格者,按第八點計
    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7
七、本監職務宿舍優先配住符合第四點資格之單位主管、初任公職之單身
    同仁及因職務輪調至本監服務者。
    本監單房間職務宿舍扣除預留數額備供符合優先配住資格者使用後,
    仍有閒置之單房間職務宿舍時,得分配其他符合資格者,按第八點計
    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7
七、本監職務宿舍優先配住符合第四點第二、三款資格之單位主管、初任
    公職之單身同仁及因職務輪調至本監服務者。
    本監單房間職務宿舍扣除預留數額備供符合優先配住資格者使用後,
    仍有閒置之單房間職務宿舍時,得分配其他符合資格者,按第八點計
    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