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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4
四、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
      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借用。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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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
      所者借用之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借用。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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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首長宿舍:供現職首長借用,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
      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
      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
      所者借用之宿舍。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