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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宿舍配住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