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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訂定
10
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前
    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