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 7 條
依第六條調任之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逾期赴調,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第 7 條
依第六條調任之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逾期赴調,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第 7 條
依第六條調任之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逾期赴調,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