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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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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 7 條
依第六條調任之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逾期赴調,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第 7 條
依第六條調任之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逾期赴調,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第 7 條
依第六條調任之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報經核准外,逾期赴調,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