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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 6 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中與職期屆滿所
為之調任,由檢審會審議。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第 6 條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中與職期屆滿所
為之調任,由檢審會審議。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第 6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職期中與職期屆滿所為
之調任,由檢審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