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調任辦法 第 4 條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職期屆滿四年,如有
連任意願者,由法務部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主任
檢察官職期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是否予以連任。
審查會委員由法務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檢察司司長、最高檢察署檢察
總長與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組成,並由部長指定具有法官或檢
察官身分之政務次長一人為主席。
法務部於審查會開會前,得先徵詢各該主任檢察官所屬檢察長、同署檢察
官之意見,提供審查會參考。
審查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進行審查程序。
審查會採無記名表決,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查會之審查結果,認為不予連任者,應由法務部提出於法務部檢察官人
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檢審會)審議調任檢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