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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檔案申請應用作業要點 8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