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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1
十一、檔管人員異動之交接檔案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辦理下列移交事
      項:
  (一)檔案室相關簿冊、設備及鑰匙。
  (二)經管檔案案卷(件)數量統計清冊。
  (三)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四)詳實點交掌理業務範圍等事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