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0十、保存年限屆滿銷毀
(一)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銷毀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
,檔案管理單位應繕造擬銷毀檔案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
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銷毀之檔案,應制定檔案銷毀計劃及檔案銷毀
目錄,簽報機關權責長官轉監督機關核准後,會同相關單位派員監
毀。
(二)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銷毀,應依照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已銷毀之檔案應在相關之目錄上加註「○年○月○日奉准銷毀」字
樣。
(四)具有史料價值之檔案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惟機密檔案之銷毀應俟
解密後,再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