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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檔案庫房安全管理維護要點 5
五、保密與安全注意事項:
(一)未經許可私自攜出任何檔案資料或文件。
(二)未經許可攝影拍照。
(三)嚴禁以任何方式(如:背誦後外傳、拍攝、錄音、錄影、抄錄紙條
      、電話等等)洩露本所檔案室之任何業務內容相關訊息。
(四)執行檔案應用檢調等相關業務時非原承辦人或原承辦主管單位之授
      權同意(調案單之簽章),本檔案保密原則,應禁止提供該案相關
      訊息。
(五)檔案室嚴禁電腦插取儲存設備如:隨身碟、光碟片等,禁止於電腦
      內儲存複製或更改非統計室同意之檔案資料或程式等。
(六)禁止私接任何電器用品,以維電火安全。
(七)若職務上有其它保密等疑慮事項請與檔案承辦人詢問後再行作業。
(八)若已離職人員,亦應遵守上述第(三)點之揭示事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