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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
      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五)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
      照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五)本分署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