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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 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 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