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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6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
    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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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
    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