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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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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