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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前項檔 案之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件交 還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前項檔 案之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件交 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