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處得停止其應用檔案;若有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訂定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處得停止其應用檔案;若有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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