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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開放檔案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處得停止其應用檔案;若有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